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宁河区商业道营业厅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时利和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09-14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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