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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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贵州省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沈建华为姚远垫付的医疗费人民币14416.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4.00元(已减半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28.00元,合计人民币1242.00元,由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心支公司负担。 赔偿义务人拒绝履行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8-10-10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