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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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清镇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扈**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666元; 二、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扈**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666元(扣除已支付的8000元,还应赔偿7666元); 三、驳回原告扈**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2元(已减半),由被告黄**、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