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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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海君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海平发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保全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股票、证券、车辆、不动产进行了查询,查明青海平发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查明张**名下有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被保全人名下没有股票、证券、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12月2日依法冻结被保全人青海平发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工行青海分行西宁铝厂生活区支行尾号0061账户内存款903.43元,冻结期限为12月(2021年12月2日-2022年12月2日); 2021年12月2日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张**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洪水桥支行尾号1890账户内存款13796.45元,冻结期限为12月(2021年12月2日-2022年12月2日); 2021年12月2日依法冻结被保全人张**名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宁市城西支行尾号8047账户内存款4722.37元,冻结期限为12月(2021年12月2日-2022年12月2日); 2021年12月3日通过西宁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被保全人张**名下大众牌×××车辆的相关登记手续,查封期限为两年。 2021年12月3日通过大通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被保全人青海平发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五菱牌×××车辆的相关登记手续,期限为两年。 经过上述执行措施,此案已保全完毕,以保全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2021-12-13 |
发布日期 | 2021-12-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