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联芯片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市中联祥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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