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案号 -
案由 行贿罪
法院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钟祥市(2016)鄂08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传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的缓刑判决部分。

二、被告单位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吕传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之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含已先行在原审法院所缴纳人民币50000元,余款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国华

人民陪审员  胡红霞

人民陪审员  刘亦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颖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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