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案号 | - |
| 案由 | 行贿罪 |
| 法院 | 湖北省洪湖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钟祥市(2016)鄂088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吕传发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的缓刑判决部分。 二、被告单位湖北科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吕传发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与之前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含已先行在原审法院所缴纳人民币50000元,余款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杨国华 人民陪审员 胡红霞 人民陪审员 刘亦周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颖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