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开发区支行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5951.95元、利息(截至2021年1月3日为4710.02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付)、分期付款手续费1340.0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截至2021年1月3日为6558.67元;自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的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为基数,按月利率5%计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元,由被告匡**负担。上述款项已经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5-11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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