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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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058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8)粤0106民初280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广州元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北京黄橙广告有限公司支付1245650元及利息(以1245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 三、驳回被上诉人北京黄橙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上诉人广州元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本诉受理费18318元,由被上诉人北京黄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2855元、上诉人广州元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5463元。一审反诉受理费8174元,由被上诉人北京黄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955.5元,上诉人广州元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北京黄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739.5元,上诉人广州元畅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4700.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3-17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