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四川万通合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四川万通合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借款本金89510.79元、截至2021年6月17日的利息58.78元、罚息6382.33元、复利207.79元,以及自2021年6月18日起至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罚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复利以未付利息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0025%上浮50%计算),但四川万通合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鲁**应归还的利息、罚息总计以年利率24%为限; 二、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四川万通合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5元,减半收取1077元,由四川万通合纵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鲁**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