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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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威达尔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辛安支行新街口分理处 青岛金天地玩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问题为:1.原判决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是否正确;2.原判决判令申请人对威达尔公司就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是否正确。 关于申请人的过错问题。本案中,申请人为威达尔公司向青岛农商银行的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就同意抵押事宜向该行出具了股东会决议,且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对于威达尔公司《沥青买卖合同》、贷款资料等的真实性未予审查,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致使威达尔公司存在以签订借款合同这一合法形式掩盖其骗取银行贷款这一非法目的行为,从而导致其骗取青岛农商银行贷款。原判决基于申请人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青岛农商银行才向威达尔公司发放了贷款的事实,认定申请人存在过错,认定事实并无不当。青岛农商银行在审核、发放贷款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不能否定申请人的过错。 关于原判决判令申请人对威达尔公司就本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以抵押财产承担抵押担保责任问题。虽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申请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并未限定为应以抵押财产清偿。但是,本案判决并未加重申请人责任负担,即使判令其承担普通债务,在执行程序中亦可以执行其本案中抵押物。因此,不构成“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的法定情形,原判决适用法律亦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金天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岛金天地玩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12-0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