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
湖南新泰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
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贷款本金67,400,000元及2019年6月24日以前的利息2,122,499.60元共计69,522,499.60元(2019年6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12%以下欠本金为基数计算至本金还清时为止)。

二、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对被告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湘宁国用(2013)第0****9号”土地以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湖南新泰丰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贸创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永州市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9,8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14,891元,由被告宁远金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5,000元,由原告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分行负担98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3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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