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上海水绿休闲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浙江中外运有限公司宁波泛海分公司
宁波象海供应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象海供应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象海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象海供应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2021-11-05
发布日期 2021-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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