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佛山市顺德区海洋石油气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洋石油气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7734.93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1年6月1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洋石油气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计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7.34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洋石油气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158.67元(原告佛山市顺德区海洋石油气有限公司已缴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启信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潘**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16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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