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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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巧帛服装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昊越服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越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巧帛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7211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72111元为基数按原告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6月28日起计至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越服装有限公司付清此加工费之日止); 二、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巧帛服装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越服装有限公司赔付NZ****款服装损失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巧帛服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越服装有限公司、李**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23.73元、财产保全费939.58元,合共2063.3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巧帛服装有限公司负担543.31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越服装有限公司负担1520元;反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69.73元(已由两被告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巧帛服装有限公司负担410元,由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昊越服装有限公司、李**负担159.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18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