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景德镇陶瓷协会
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各负担25元。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各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2021-12-14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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