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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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景德镇陶瓷协会 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上诉人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各负担25元。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予以退回景德镇陶瓷协会、东莞市大朗鸣龙茶叶店各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12-14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