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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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造字文化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潍坊造字文化中心负担。 |
裁判日期 | 2021-12-07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