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802执76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慧,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回族,住***。

被执行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依据(2018)皖0802执保145号民事裁定书首次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十二层15室(宜房字第××号)、被执行人***、***共有的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皖江大道迎江世纪城·启航社2幢十二层16室(宜房字第××号、宜房字第××号)房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在淘宝网网络司法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上述房产。经两次拍卖、变卖后,无人竞价而流拍,变卖流拍价分别为437960.53元、508339.20元。2020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安徽太极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申请依照变卖流拍价接受以物抵债。

执行经过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经过两次公开拍卖及变卖后无人竞买,申请执行人将上述财产交其抵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日期 2020-03-18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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