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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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胡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邓**偿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54950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19日,此后利息以本金3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胡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邓**支付律师费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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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告邓**对被告胡涛所有的位于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产权证号为赣(2016)南昌市不动产权第1××1号的房屋,享有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清偿完此前抵押权对应债务后剩余款项300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顾义对上述借款本息、律师费在原告邓**先就被告胡涛上述房屋实现债权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顾义在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涛行使追偿权;

五、驳回原告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54元,减半收取计3327元(原告邓**已预交),由被告胡涛、顾义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7-20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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