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8044.6元;2.请求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22187.71元(以158044.6元为本金,年利率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4.75%为标准,自2018年10月16日计算至工程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现暂算至2021年9月14日),共计180232.31元;3.请求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1日,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397997.36元中标白银市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D区D1#-D7#楼、E区E2#一E6#、锦丰园小区商铺屋面防水维修改造工程。次日,原告负责人卢某与三被告负责人签订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委托协议两份,约定: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以总承包的方式,承包该工程;施工期限为2018年8月22日至2018年10月26日止;预算价格为中标价,具体工程费用以工程结算审定数核定的为准;工程款待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费用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后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提前完成了该工程,并审定:施工总面积5944.7平方米,工程款383433.79元。2018年10月15日,三被告验收合格。2018年11月7日,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原告向原房地产管理局递交《项目结算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一份,告知:结算公司由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三被告对此并无异议,并于2019年1月29日向原告支付了225389.19元工程款。现下剩158044.60元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三被告未如约支付工程款的行为,给原告经济利益造成损失。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缺席未答辩。

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辩称,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应该起诉的是住建局。机构改革后,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虽然改成了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但是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没有承担住房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职能。

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工程款不应该由我公司承担,住***。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中标通知书一份,证明原告为白银市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D区D1#-D7#楼、E区E2#-E6#、锦丰园小区商铺屋面防水维修改造工程的中标单位;2.竣工结算总价一份,证明竣工工程的总价款为383502.08元的事实;3.工程验收表一份,证明工程已验收合格的事实;4.项目结算公司名称变更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原告公司更名的事实;5.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委托协议二份。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质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未到庭质证。

本院审查后认为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均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白银昱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原名“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更名为白银昱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原名称为“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9年3月更名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

2018年,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招标单位,为白银市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D区D1#-D7#楼、E区E2#-E6、锦丰园小区商铺屋面防水维修改造工程招标,后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标,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于2018年8月21日向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下发中标通知书,本次中标金额为397997.36元。随后以平川区兴佳城业主委员会为甲方(管理单位)、以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为乙方(监督单位)、以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为丙方(施工单位)、以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丁方(监理单位),共同就兴佳城D区、E区临街商铺、锦丰园临街商铺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工程签订了《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委托协议》,协议约定兴佳城D区、E区临街商铺的施工期限自2018年8月22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锦丰园商铺施工期限自2018年8月12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屋面防水均采用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生产的“金雨洁”牌屋面防水材料卷,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工程初步预算价格为中标价,按工程结算审定书核定的工程费用结算,全部拆旧铺新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费用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协议还约定了甲乙丙丁各方的权利及义务,平川区兴佳城业主委员会、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均在协议上签字并盖章。

兴佳城D区、E区、锦丰园临街商铺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工程竣工后,平川区兴佳城业主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5日对该工程进行了工程验收,验收结果为合格。平川区兴佳城业主委员会作为发包人与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就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结算,结算价为383502.08元,双方在竣工结算单上签字并盖章。2019年1月31日,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白银昱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223705.32元,下剩的159796.76元维修费至今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与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委托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维修义务且工程已验收合格,故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有取得工程价款的权利。根据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次招标单位为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且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于2019年1月31日已向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维修费,应认定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对本次工程是认可的,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作为招标方应向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维修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因白银市平川区房地产管理局现已更名为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根据上述规定,欠付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的维修金应由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发包人,在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完成维修后进行了工程验收,并与兰州金雨洁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竣工结算,故负有向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支付维修费的义务。白银市花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监理单位,无支付维修费的义务。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次工程欠付白银昱正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的维修费为159796.76元,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现主张支付158044.6元是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因各方在签订《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委托协议》中对欠付工程款利息未作约定,根据上述规定,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下欠工程款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以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屋面防水拆旧铺新委托协议》中约定,全部拆旧铺新工程完工经三方验收合格后扣除工程费用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付清剩余工程款,故验收合格之日2018年10月15日应视为应付款时间,现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未按约定全额付款,故应从2018年10月16日起算利息,以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主张的158044.6元为基数,计算至2021年9月14日为利息为21874.91元。故对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七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共同支付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工程款158044.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共同向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21874.91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04元,减半收取1952元,平川区兴佳城小区业主委员会、白银市平川区住房保障事务中心负担1949元,白银昱正劳务合同有限公司负担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11-22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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