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山市越秀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黄**、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351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月应付的物业服务费为计算基数,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期间,每月1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项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由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由被告黄**、钟**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中山市越秀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