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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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紫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孙**、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县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7341.46元及利息(利息以尚欠贷款本金17341.46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5日起至2014年2月4日止、按照年率16.20%计算;逾期利息自2014年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6.20%计算并加收50%的罚息计算)。 二、被告杨**、廖**对被告孙**、廖**的上述债务(包括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述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本院帐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帐号:2006××××0476,须注明本案案号或直接向原告支付)。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支付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26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313元,由被告孙**、廖**、杨**、廖**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孙**、廖**、杨**、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