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原告恒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16443.40元及违约金(变更后,违约金以拖欠货款116443.4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3%,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11月30日,经双方对账,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合计116443.40元,被告同时在对账单上签字予以确认,但被告至今仍未履行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恒基公司对其诉称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2.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2017年4月份)。

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于原告请求被告拖欠货款116443.40元是事实,但被告已向原告的代表朱振中支付了70000元货款,应当予以扣减。

被告对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水泥购销合作协议;2.石仔销售协议;3.营业执照。

经审理查明,被告雄记建材店的经营性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3日,经营者为缪新雄。

2016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一份《水泥购销合作协议》、《石仔销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石仔,根据被告销售点情况,原告同意被告最高限额赊货石仔壹仟吨,超出部分一律以现金提货;原告可以随时收回赊货石仔壹仟吨石仔款,价格按当期公司定价结算付清,逾期未付,于原告通知结算付清的次月6号开始,对未付部分,按月利率百分之三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协议暂定1年即从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1月2日。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供石仔。2017年11月30日,经双方结算对账,结算日期: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石仔款、水泥款合计116443.40元,对账单落款核对人签名处有被告雄记建材店的经营者缪新雄签名确认。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上述货款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石仔销售协议》,经本院审查,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石仔销售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原告提交的有原、被告双方签名确认的对账单,足以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16443.40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116443.40元,于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其向原告的代表朱振中支付了货款70000元,但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原告不予确认。因此,被告陈述其向原告支付了货款70000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如果被告有证据证实其向原告的代表朱振中支付了货款70000元,可以与原告或与朱振中协调解决。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问题。双方对账结算时间:2017年11月30日。根据原、被告签订的《石仔销售协议》第三条的约定:原告可以随时收回赊货石仔壹仟吨石仔款,价格按当期公司定价结算付清,逾期未付,于原告通知结算付清的次月6号开始,对未付部分,按月利率百分之三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虽然双方约定了违约金,但其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年利率6%从2017年12月7日开始、以尚欠的货款为基数计算至货款实际给付日止。而原告请求的违约金按月利率3%计算,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源县康禾镇雄记建材店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6443.4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443.4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7日起计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上列款项交本院转原告收领,法院账号:户名:紫金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紫金县支行,账号:2006××××0476,同时注明案号或直接向原告支付)。

二、驳回原告紫金恒基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8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314元,由被告东源县康禾镇雄记建材店负担(该款原告已缴纳,被告东源县康禾镇雄记建材店将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9
发布日期 2021-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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