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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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源东源供电局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电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案涉线路能否返还并恢复原状、应返还的范围或长度,以及在不能返还的情况下应以何种标准作出财产损害赔偿,均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2018)粤1625民初13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源东源供电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520元予以退回。 |
裁判日期 | 2021-07-15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