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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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英德市华新石英砂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英德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英德市华新石英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郑**工程款3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工程款35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31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20年8月20日起按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工程款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郑**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000元和保全费2670元,由被告英德市华新石英砂有限公司负担9220元,原告郑**负担450元,原告已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7000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向其退还9220元。被告英德市华新石英砂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550元及保全费2670元,拒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