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异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滨州港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港口渤海湾港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青岛海事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此时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应予支持。 本案中,第三人可以证明其与滨州港务集团不存在混同情况,且被执行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对于异议人申请追加第三人渤海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不予支持,其追加申请本院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中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追加第三人山东港口渤海湾港集团有限公司为(2021)鲁72执8号案件共同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
| 裁判日期 | 2021-10-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