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桂平市宇宏服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桂平市宇宏服饰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918102202421842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二、被告陈**、陈**、黄**、桂平市宇宏服饰有限公司应归还借款400万元及利息83844.75元(暂计至2021年4月17日,之后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三、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被告陈**位于桂平市木乐镇东城路的房地产[浔房权证木乐字第××号、浔国用(2012)第××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陈**、陈**、黄**、桂平市宇宏服饰有限公司应支付本案律师费135000元给原告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本案受理费20275元(立案时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陈**、黄**、桂平市宇宏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0550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03
发布日期 2021-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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