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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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本金37482.96元及利息19697.3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3537.97元。(截止至2021年5月2日,自2021年5月3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2-06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