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
广西融水老黄牛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融水红景天贸易有限公司
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归还代偿款1288279.06元;

二、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16243.08元(利息计至2020年8月30日;之后的利息以1288279.0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58135.66元;

四、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工业园区等7处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产权证号:融水国用(2013)××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五、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有权以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融水县融水镇××土地使用权【产权证号:融水国用(2014)第0××号】”、“融水县融水镇××号房等97处”、“融水县融水镇××号房等114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六、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李**名下的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权有限公司90%的股份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

七、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颜**名下的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权有限公司10%的股份变价所得款项优先受偿权;

八、被告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老黄牛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红景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李**、颜**、李**对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人有权向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九、驳回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541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柳州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行负担7123元,由被告广西柳州金杉木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融水红景天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玛莎装饰有限公司、广西融水金杉旅游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林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县景山贸易有限公司、广西融水老黄牛贸易有限公司、李**、颜**、李**共同负担18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8
发布日期 2021-12-18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