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程玲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万**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56761.1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万**对被告程玲燕所有的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662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产权证号为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享有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清偿完此前抵押权对应债务后剩余款项3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9元,减半收取计4584元(原告万**已预交),由原告万**负担150元,由被告程玲燕负担4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6-22
发布日期 2021-12-1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