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程玲燕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万**偿还借款本金35万元及利息156761.1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1年3月8日,此后利息以借款本金3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 二、原告万**对被告程玲燕所有的位于南昌县金沙大道2662号南昌居住主题公园住宅区产权证号为赣(2016)南昌县不动产权第0××6号的房屋,享有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清偿完此前抵押权对应债务后剩余款项35万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驳回原告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69元,减半收取计4584元(原告万**已预交),由原告万**负担150元,由被告程玲燕负担44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6-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