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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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 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常德兴隆市场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林**、张**支付借款本金1.067888亿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1.067888亿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律师费30万元。 二、被告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王**、叶**、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王**、叶**、王**对上述款项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朱**、林**、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 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99440元、保全费5000元(原告均已预交),合计804440元,由被告连云港兴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濮阳五洲国际工业博览城控股有限公司、王**、叶**、王**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条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