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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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平南县宏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8民初49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 三、驳回曾**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受理费89131元(曾**已预交),由曾**负担26739元,林 -13- 锦负担62392元;二审受理费89131元(宏锋公司管理人已预交),由宏锋公司负担26739元,曾**负担62392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一审法院或者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12-18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