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4-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盛城·绥尚居1号楼1单元504号房生活阳台向外扩占的公共平台(包含楼梯间窗户)添加的构建物(范围以户型面积表标注的为准),恢复原状;

二、驳回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30
发布日期 20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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