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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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扶绥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拆除盛城·绥尚居1号楼1单元304号房生活阳台向外扩占的公共平台(包含楼梯间窗户)添加的构建物(范围以户型面积表标注的为准),恢复原状; 二、驳回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广西天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5元,***、***负担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