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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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票据款额149680.91元及利息(以149680.91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温州品贺能源有限公司通过背书转让给原告一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149680.91元,票据号2302***22306832,出票人及承兑人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被告一为收款人,被告二为前手。2021年7月14日汇票到期后,原告于2021年7月14日、2021年7月21日提示付款,均被拒付。拒付理由为商业承兑汇票人账户余额不足。因上述票据无法正常承兑导致原告损失,原告有权依据票据无因性向票据前手追索,故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的出票人第三人恒大长基(沈阳)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本案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
| 裁判日期 | 2021-11-22 |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