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首次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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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城市城市市政建设置业有限公司 肥城市永嘉果蔬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研究决定按评估价值的70%起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山肥城市永嘉果蔬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肥城市湖屯镇钱庄二村的冷库的房产(具体包括:库房七间、配电室一间、监控室一间、机房两间、传达一间、磅房一间、办公室六间、加工车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2019-06-24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