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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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广联盛源投资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 盛源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凌云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广联盛源投资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租金66186.47元及违约金39001.05元,两项合计105187.5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德斌 审 判 员 卢金杰 人民陪审员 闭祖宝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韦超宇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