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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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田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50000元及利息(2014年12月20日至2019年12月7日期间尚欠利息307194.94元,2019年12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付); 被告***、***不履行上述第一项债务的,原告广西田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位于田阳县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阳房权证阳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阳国用(1999)字第002612号]折价、变卖或者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300元,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66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22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