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安新县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亨通茂源商贸中心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亨通茂源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新安达公司支付货款337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新安达公司从亨通茂源中心多次购买五金材料,合计欠款33700元。孙迎军为亨通茂源中心员工,给新安达公司拿货。新安达公司承诺在2020年9月15日前给亨通茂源中心结清,但至今未给付,后经多次索要,新安达公司拒不还款,故亨通茂源中心诉至法院。

新安达公司既未作出书面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亨通茂源中心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作为证据,新安达公司未提交证据。本院对亨通茂源中心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8月16日,新安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志安向孙迎军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孙迎军材料款33700元,人民币大写叁万叁仟柒佰元整,承诺还款日期2020年9月15日,欠款人:李志安。

另查明,孙迎军系亨通茂源中心员工,其认可案涉欠款系亨通茂源中心出售给新安达公司的五金材料款。

2021年7月27日,亨通茂源中心诉至本院,要求:新安达公司支付货款33700元。

本院认为,亨通茂源中心与新安达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亨通茂源中心依约供应了货物,新安达公司应当依约支付相应的货款。经双方确认,现新安达公司尚欠货款33700元,故亨通茂源中心要求新安达公司支付33700元货款的诉讼请求,合理正当,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新安达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愿放弃对本案的抗辩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安新县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北京亨通茂源商贸中心支付货款33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1元,由安新县新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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