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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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0月8日所欠的房屋租金671870.4元; 二、被告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20日至2019年4月3日的房屋占用费248930.4元; 三、被告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物业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商业水费共计90121.11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954元,原告***负担86元,被告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3868元。后续公告费由被告成都玫瑰庄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