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境宏毅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将望谟县2018年平郎、华城半岛安置点工程分包给贵州境宏毅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土石方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场平、基坑、土石方挖运、回填、内转;工程规模为土石方挖运约40万立方米等内容。现双方因合同产生纠纷。贵州境宏毅呈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望谟县金鼎开发有限公司,赖兵、曾长芬、陶光明应承担责任,向望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本案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在贵州省望谟县,该案应由望谟县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望谟县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原审裁定应予维持。 关于本案案涉合同约定管辖是否有效的问题,本案案涉《土石方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专属管辖,案涉合同约定的协议管辖无效,故本院对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望谟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裁判日期 | 2021-09-30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