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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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汉源县正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江西新瑞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干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西新瑞丰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汉源县正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04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2-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