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合适佳食品有限公司
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剩余货款684610.60元;

二、被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垫付的地堆费及陈列费16500.00元;

三、被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的保证金50000.00元;

四、被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占用原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货款期间的利息损失35454.14元(2020年3月12日至2021年5月20日),以后利息以734610.6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4.05%支付自2021年5月21日至734610.60元货款全部返还之日止;

五、反诉被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反诉原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违约损失赔偿款150000.00元(已给付、反诉原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可在反诉被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向其缴纳的200000.00元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六、驳回原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七、驳回反诉原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5279.47元,由被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321.57元,由原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4957.9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875.30元,由反诉被告内蒙古晟沣源现代农业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负担925.18元,由反诉原告呼伦贝尔市佳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7950.1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26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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