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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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阳县康林建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告转移支付财产,使判决将来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中石化工建设有限公司在陕西城市燃气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停止支付,限额为4,089,637.51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紫阳县康林建筑拆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