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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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运营有限公司 济南青年汇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至尊光伏新能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至尊光伏公司与东营开发区国资公司互负债务,现双方债务已经抵销,至尊光伏公司对东营开发区国资公司不再享有债权,原审法院认定青年汇公司不具有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请求权基础,并无不当。青年汇公司主张原审法院中止审理本案,与查明的事实不符,原审判决依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青年汇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青年汇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1-08-05 |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