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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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伟峰建设有限公司 磐安县安文街道岗头村股份经济合作社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磐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伟峰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伟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920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20元,由原告浙江伟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裁判日期 | 2021-12-10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