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复议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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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称,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0244号民事裁定(财产保全裁定)并对冻结的复议申请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北京成府路支行账户0200××××9008账户3358049.51元款项【(2021)粤0605执保2632号】予以解除。事实与理由:一、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2018年8月20日,复议申请人与本案原告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编号为HT-18080301D-广顺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复议申请人向本案原告采购150台燃料电池空压机。虽本案原告向复议申请人交付了空压机,但是在质保期内却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复议申请人遭受损失。2021年3月15日,复议申请人就本案原告空压机质量问题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案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己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于2021年3月15日编立案号“2021年海预民字第26571号”,后于2021年3月16日立诉前调解案件,案号为(2021)京0108民诉前调11678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法发[2020]8号】第12条明确规定:明确诉前调解先诉管辖原则。当事人申请诉前调解的,诉讼时效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中断。因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应当以2021年3月16日作为先诉管辖的依据,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二、根据“裁定保全法院与解除保全法院一致”的原则,本案移送管辖权时应当同时解除财产保全裁定。复议申请人立案在先,本案应当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复议申请人己向法院提起管辖权异议,本案不属于南海法院应受理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或者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不得解除保全措施”。该规定表明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只能由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的法院或者该法院的上级法院解除。因本案移送管辖权涉及案件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流转,为了避免受移送法院将来解除财产保全时,遭到银行以裁定保全法院与裁定解除保全法院不一致为由拒绝协助办理,损害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浪费司法资源,本案移送管辖权时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裁定。现复议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申请复议。 申请保全人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查查明,原告广东广顺新能源动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粤0605民初102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804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605执保2632号案实施上述裁定。 另查明,复议申请人提交了起诉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告知书、北京移动微法院律师案件信息截图等材料。 本院认为,首先,(2021)粤0605民初10244号民事裁定书依据申请保全人的申请,且由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部提供担保,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58049.5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以(2021)粤0605执保2632号案实施上述裁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并无不当。(2021)粤0605民初10244号诉讼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无论复议申请人关于管辖权异议的主张是否成立,均不是解除本院关于案涉财产保全行为的合法事由。综上,复议申请人请求撤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的(2021)粤0605民初10244号民事裁定并对冻结的复议申请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工行北京成府路支行账户0200××××9008账户3358049.51元款项予以解除的复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北京亿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7-27 |
| 发布日期 | 2021-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