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发布于:2021-12-1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华润混凝土(永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已生效的一审法院(2020)闽0803民初142号和本院(2020)闽08民终1111号民事判决及通过本案对中建路桥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可以认定:华润混凝土公司提供的用于稔田收费站综合楼首层柱和首层梁板的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合格,存在质量问题。一审法院就该质量问题与稔田收费站综合楼被整体拆除重建有无因果关系的事实没有查清。一审法院对于混凝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及拆除重建稔田收费站的费用的事实未予查清,中建路桥公司二审向本院申请就拆除重建稔田收费站的费用进行造价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的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21)闽0803民初6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526.4元予以退回。

二零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附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裁判日期 2021-11-10
发布日期 2021-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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