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2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和胜人力资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偿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被告江苏和胜人力资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支付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5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利率标准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三、驳回原告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78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江苏和胜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9-09
发布日期 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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