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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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21)皖0202民初7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信用卡利息、违约金等58303.42元;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8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负担786元,熊*负担67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7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负担75元,熊*负担36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0-28 |
发布日期 | 2021-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