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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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维软件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技术合同纠纷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驳回本诉原告武汉诗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确认反诉原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与反诉被告武汉诗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AVEVAEngineering软件、VR系统采购合同》于2018年4月26日解除; 三、反诉被告武汉诗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反诉原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款99万元; 四、驳回反诉原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诉案件受理费22566元,由本诉原告武汉诗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8189.50元,由反诉原告中国化学赛鼎宁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89元,由反诉被告武汉诗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300.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发布日期 | 2020-04-13 |